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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偉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1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巨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台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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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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