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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3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3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之7
法定代理人
丙○○

            之7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綜合授信契約書及本票暨退票理由單所示,其契約相對人及發票人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非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顯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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