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3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36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之7
- 法定代理人
- 丙○○
之7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綜合授信契約書及本票暨退票理由單所示,其契約相對人及發票人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非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顯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陳玉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