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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蕭錫証

  • 當事人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3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補正聲請狀聲請人蓋章或委任狀之必要,經本院於96年8 月9 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6年8 月1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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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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