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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8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8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惠即雅軒企業社、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縣樹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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