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1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111號
- 聲請人
- 利豪布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111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勇達貿易有限公司邱│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965,597元 │AA0000000 │96年12月31日 ││ │木宏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