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470號
- 聲請人
- 天心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乙○○,並非聲請人,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票據權利人,所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