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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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之8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9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至明。
二、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96年1 月25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審判長於96年1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6年1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