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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小瑩蕭錫証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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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之8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9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至明。

二、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96年1 月25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審判長於96年1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6年1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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