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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俞慧君

  • 當事人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   告 甲○○ 丙○○ 丁○○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模律師 被   告 翊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複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告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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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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