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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69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6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御創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御創通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御創通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表、賸餘財產分派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各一份,而聲報鈞院備查,相對人並於民國96年11月2 日決議選任清算人即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帳冊保管清冊、股東會會議記錄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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