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小字第1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小字第179號
- 原告
- 依仟流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葉林金枝即一八八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6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臺幣(下同)1,45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4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