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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張國勳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亞通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8號原   告 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亞通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環球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星能電力彰濱電廠ACC 蒸汽管(DUCT)供料製造、運輸工作合作契約書」、有「森霸電力豐德電廠ACC 蒸汽管(DUCT)供料製造、運輸工作合作契約書」、「星能電力彰濱電廠ACC DEAERATOR 、CONDENSATE TANK 、FLASH TANK&HEAD TANK 供料製造、運輸工作合作契約書」、「森霸電力豐德電廠ACC DEAERATOR 、CONDENSATE TANK 、FLASH TANK&HEAD TANK 供料製造、運輸工作合作契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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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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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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