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7號
- 原告
- 橋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北市士林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原告係本於受讓自第三人佳安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之「台北市士林區公所工程採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履行,而佳安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就該契約之履行,曾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契約在卷可憑(契約書條款第53條),依首揭說明,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本於受讓上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自應受該約定效力之拘束。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