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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

聲請人
路德邁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Uwe Ro
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蔡佳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6年度整字第1 號重整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路德邁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抄錄本院96年度整字第1 號重整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卷宗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本院96年度整字第1 號重整事件當事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其聲請閱覽上開卷宗,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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