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20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0號
- 聲 請 人
- 群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 理 人 張靜怡律師
- 相 對 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第二項及理由欄內第四項關於「張翰星會計師」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張瀚星會計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