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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7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75號

聲請人
臻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皇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馬傲霜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187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號│ │(新台幣) │ │ │ │├─┼───────────┼───────────┼───────────┼───────────┼───────┤│1│95年4月7日 │16,376,818元 │未載 │96年3月9日 │WG0000000 │├─┼───────────┼───────────┼───────────┼───────────┼───────┤│2│95年4月7日 │15,321,553元 │未載 │96年3月9日 │WG0000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榮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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