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6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611號
- 聲請人
- 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吉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陸萬元,及各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均為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9 月29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元、60,000元,到期日民國96年2 月25日、96年3月25日,詎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60,000元、6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馬傲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