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6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669號
- 聲請人
-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弘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共計新台幣柒佰捌拾陸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