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9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999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鋒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0日所為之裁定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鋒欣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鋒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玉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