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46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463號

聲請人
鈦昱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群昌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之7
法定代理人
甲○○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玉曆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446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號│ │(新台幣) │ │ │ │├─┼───────────┼───────────┼───────────┼───────────┼───────┤│1│95年4月18日 │228,100元 │95年7月28日 │95年10月1日 │CH0000000 │├─┼───────────┼───────────┼───────────┼───────────┼───────┤│2│95年6月28日 │114,050元 │95年7月28日 │95年10月1日 │TH0000000 │├─┼───────────┼───────────┼───────────┼───────────┼───────┤│3│95年4月18日 │114,050元 │95年9月30日 │95年10月1日 │CH0000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