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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01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015號

聲請人
清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盧明秀
相對人
永承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湄
相對人
盛豐多醣王股份有限公司即盛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
相對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毅正
相對人
林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永承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4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背書人盛豐多醣王股份有限公司即盛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永豐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玉曆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5015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號│ │ (新台幣) │ │ │ │├─┼───────────┼───────────┼───────────┼───────────┼───────┤│1│96年4月24日 │140,000元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WG2056932 │├─┼───────────┼───────────┼───────────┼───────────┼───────┤│2│96年4月24日 │100,000元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WG2056933 │├─┼───────────┼───────────┼───────────┼───────────┼───────┤│3│96年4月24日 │50,000元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WG2056934 │├─┼───────────┼───────────┼───────────┼───────────┼───────┤│4│96年6月1日 │150,000元 │96年6月25日 │96年6月25日 │79812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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