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0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080號
- 聲請人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3、7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金星國際飲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陸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2 月2 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到期日民國93年12月2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236,636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玉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