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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33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330號

聲請人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揚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乙○○
相對人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惟本件相對人之付款地在台北市中山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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