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3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330號
- 聲請人
-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揚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惟本件相對人之付款地在台北市中山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