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6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636號
- 聲請人
- 一品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亞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伍拾捌元、捌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9 月11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658 元、81,753元,到期日民國96年10月3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新臺幣100,658 元、81,753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