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3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389號
- 聲請人
- 日商島精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方的服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壹萬陸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14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8,816,000元,未載到期日。詎於民國96年11月13日經提示,尚有票款本金12,29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李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