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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5年度存字第2460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4152號裁定,提存新臺幣20萬元聲請假扣押在案,今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全部確定,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各1 件(均影本)為證。

二、惟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經本院准予核發95年度促字第15644 號支付命令,並已於95年10月18日確定,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請人聲請裁定,應予駁回。

三、依提存法第16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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