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研傳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705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鈞院核發95年度執全字第2408號假扣押執行命令,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413,091 元範圍內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為本件之聲請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又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同法條第2 項第1 款、第5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於95年10月16日以清償債務為由取得對聲請人之假扣押執行名義,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705號保全程序執行案卷核閱屬實,然相對人已於95年11月27日就前開債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命債務人清償新台幣413,091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核發以95年度促字第35067 號支付命令在案,聲請人並於96年1 月4 日收受該支付命令等情,亦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促字第35067 號督促程序案卷查明無誤,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並無理由,自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