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戊○○
甲○○
己○○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零肆元;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叁佰貳拾捌元;相對人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捌佰捌拾元;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叁拾貳元;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87年度訴字第86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戊○○負擔30分之4,相對人甲○○負擔30分之3,相對人己○○負擔30分之5,相對人丙○○負擔30分之7,相對人乙○○負擔30之2,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96年度聲字第312號(元以下四捨五入)┌───┬──────┬────────┬───────┐│審 級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 裁判費 │ 24,066元 │ ││ ├──────┼────────┼───────┤│ │ 送達郵費 │ 3,969元 │ ││ ├──────┼────────┼───────┤│ 一 │ 公示送達 │ 45元 │ ││ │ 聲請費用 │ │ ││ ├──────┼────────┼───────┤│ │ 地政規費 │ 24,600元 │ ││ │(測量費) │ │ ││ ├──────┼────────┼───────┤│ │ 履勘旅費 │ 600元 │ │├───┴──────┼────────┴───────┤│ 合 計 │ 53,280元 │├──────────┼────────────────┤│相對人戊○○應負擔之│ 7,104元 ││訴訴費用 │ 53280×4/30=7104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 5,328元 ││訴訟費用 │ (53280×3/30=5328) │├──────────┼────────────────┤│相對人己○○應負擔之│ 8,880元 ││訴訟費用 │ (53280×5/30=8880) │├──────────┼────────────────┤│相對人丙○○應負擔之│ 12,432元 ││訴訟費用 │ (53280×7/30=12432)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 3,552元 ││訴訟費用 │ (53280×2/30=35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