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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王怡雯

  • 當事人
    債務人債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939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939號假扣押卷宗查核屬實,且經本院查明債權人確未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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