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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蕭錫証

  • 當事人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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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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