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1號
- 原告
- 鴻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肆萬叁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1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肆萬叁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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