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1號
- 原告
- 達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的書記官 李秀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的書記官 李秀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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