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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號

確認票據債權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號

原告
光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8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祺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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