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所有權異動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張國勳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吉維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廣吉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吉維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廣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所有權異動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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