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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己○○、丁○○、乙○○、戊○○、甲○○、庚○○、丙○○

  • 當事人
    今群投資有限公司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建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今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建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應就各被告之股東會決議分別列出),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能查報,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每一被告之股東會決議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合計為9,900,000 元。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 元,兩項合計為9,900,0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 109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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