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22號
- 原告
- 今群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建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應就各被告之股東會決議分別列出),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能查報,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每一被告之股東會決議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合計為9,900,000 元。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 元,兩項合計為9,900,0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9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