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金賓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汐止市公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