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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原告
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被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1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1 月24日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經判決本件被告敗訴,經本件被告上訴最高法院,亦經最高法院於99年4 月16日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法院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