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 原告
- 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蕭富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傳源律師
- 被告
-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上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1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1 月24日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經判決本件被告敗訴,經本件被告上訴最高法院,亦經最高法院於99年4 月16日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法院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