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1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15號
- 聲請人
- 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林傳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關於「附表丙」之記載,應更正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情形,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