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陳玉曆
- 當事人台灣真空鍍膜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鷹雄國際清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原 告 台灣真空鍍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鷹雄國際清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叁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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