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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告
昌全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

佰捌拾捌萬肆仟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壹

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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