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5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尼克森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移轉股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叁拾陸萬
捌仟元(以訴訟繫屬時即民國96年8 月2 日成交均價每股貳佰陸
拾捌元肆角計算),應繳裁判費伍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