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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24號

原告
勵碩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金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買賣契約關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送貨單第3 條規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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