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千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 ○○○○ ○○○ ○○○○○○○○○ ○○○○○○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壹佰肆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