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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千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 ○○○○ ○○○ ○○○○○○○○○ ○○○○○○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壹佰肆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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