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號
- 原告
-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