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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介源王怡雯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號

原告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審判長於民國96年2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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