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2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東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 萬808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 萬4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