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
- 被告
- 將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世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4樓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