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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統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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