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統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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