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選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選字第3號
- 上訴人
- 乙○○
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所徵收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即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