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景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聲明駁回按月給付部分,係屬定期給付,且期間並未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其期間應推定為十年,按此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肆佰零貳萬零肆佰肆拾元(詳如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計算式:定期給付期間推定為10年,共計120 個月,116,837 元×120 月=14,020,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