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植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路145 巷23弄1 號,且本件原告亦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將座落台北市○○區○○段1 小段0761-5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台北市○○○路145 巷23弄1 號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